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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公  示

  二00七年冬季至二00八年春伐区作业质量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
    为了强化森林资源的管护利用,依法按规程组织木材生产,保证伐区作业质量和木材产品质量,实现森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高度协调统一,根据《延边林业集团公司木材生产管理规程》的要求,有序地推进伐区生产管理标准,结合我公司伐区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冬采伐区作业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依法组织木材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管理,要求采取场领导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各林场党、政工领导必须包保管理一个沟系,若干个林班或几个小班的伐区作业质量,场领导包保的林班或小班以书面形式、包保书、责任状一式两分报生产处,同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各单位领导人人抓伐区生产管理,人人管伐区作业质量。全员抓合理量造材质量和剩余物综合利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决定由生产处、资源处、设计队组成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指导小组,实行生产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对全冬的伐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指导,及时发现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监督和促进伐区作业质量,推动全局伐区作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产中出现严重伐区质量问题违法违规现象,公司将对包保伐区领导和生产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 对作业伐区,要根据伐区生产作业及沟系配备好伐区管理现场员,作业伐区每100—200公顷必须配备一名现场员,现场员要求配备事业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伐区业务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配备名单、面积、地点报生产处以便核实。要求林场场长、生产场长、采运技术员必须跟班生产,公司将从全局抽掉业务强的同志担任局伐区生产和量造材现场员强化质量管理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四条 实行异地作业的单位,归属所在林场管理视为工段班组,作业点也要配备伐区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现场员,可在本单位挑选,名单报生产处。要把好伐区作业质量关,在生产过程中应及时把检验野帐和生产的数据报给所在单位。对生产结算单必须由行政场长签字盖章,否则生产处不予审批、结算。异地作业验收单,必须由所在单位办理手续,手续齐全,再由局机关部门审批。
    第五条 伐区拨交
    (1)伐区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伐区拨交验收制度,伐区拨交实行三级拨交和验收,按照拨一号,采一号、净一号,验一号、再拨一号的原则,实行异地作业的单位,由所在林场办理,严禁提前采伐或逾期采伐,小班采伐作业前,生产作业单位对伐区设计资料应认真进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不得作业,要以书面形式报局生产处。
    (2)伐区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伐区的作业时间、采伐地点、采伐方式,采伐树种应与采伐许可证规定的相符,实际采伐的数量不准超过设计允许误差,严禁无证采伐或使用过期采伐证。
第六条 伐区作业
    (1)采伐作业应严格按照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作业,林场在采伐前,应召开采伐会议,认真解读伐区设计资料的采伐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不能作业,要以书面形式报局,由生产处、资源处、设计队共同认证,方可作业。
    (2)实行伐区公示制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州林管局的要求公示,林场应整体公示接受公民监督,山上林班公示,设立明示牌。
    (3)准备作业时严禁使用针叶树种,和高价位阔叶树种,可使用灌木和亚乔木树种盖房。
    (4)对设计的应伐木进行合理、均匀采伐,严格控制采伐强度。凡列为设计的应伐木必须采净采靠,禁止出现半截号和越界采伐、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及改变采伐方式,严禁超采、错采、漏采,严禁采伐损失损伤赤柏松、黄菠萝等珍贵树木和正在保护的红松树种,不准随意增设、改设集材道,装车场,如必要时林场提出申请,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5)采伐必须正确运用采伐技术,控制树倒方向,避免砸伤幼苗、幼树,要开好下楂口,不准出现劈裂、抽心和摔伤。
    (6)杜绝采伐工习惯性采伐,严禁出现下半部采伐强度大,而上半部采伐强度小,造成采伐强度不均现象。
    (7)采伐后打枝要打至4公分处,不得出现大抹头,树丫要打净与树干齐平,打出鱼眼圈,树根树头必须锯断。
    第七条 集材
    1、凡是采伐木必须全部捡集下山,包括大小件子一起集,不准丢弃木材。
    2、对伐区内1米以上,弯曲不超过3%,无内外腐朽,小头直径4公分以上的枝丫材,必须全部集到楞场。
    3、集材时应按设计集材道作业,不得随意开道,严禁拖拉机下道集材,要采取单根抽、多根集的方法,不准拉大网,避免损伤幼苗、幼树和保留木。
    第八条 归楞
    1、不分常年路、简易路12cm以的坑木原木,只分材长,不分树种混归。
    2、凡是有利用价值陈材、倒木单归。
    3、墩腐材次加工,不分材长树种混归。
    4、小径木不分材长、树种混归。
    5、枝丫材单归。
    第九条 清林
    1、伐区清理实行采前清,伐后复清的管理制度,必须做到全部清林,实行堆腐法进行清林,堆腐法要求枝丫堆长3米,宽2米,高1.5米,横山堆放,堆顺堆实,堆距10米×10米,枝丫堆避开幼树和保留木。
    改培伐区要为下年造林创造条件,清林质量和进度由局营林处检查管理。
    病虫害伐区要确定虫害防治方案,清林质量由局营林处、病虫害防治站负责管理。
    清林工资予付70%,其余部分待伐区全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在生产过程中造成枝丫堆散乱的由生产者负责复原,清林对象:榛树、藤条非目的的树种(山槐、山桃、爆马子、青皆子、水冬瓜等)胸径3厘米以上有生长前途的允许保留,藤灌植物有药用,食用价值的(五味了子、刺五加、猕猴桃、山葡萄、木通等)应适当保留。影响森林更新的予以适当清除,其它藤灌植物呈现群团状分布,树干通直2米以上,不影响森林更新和幼苗幼树生长的可以保留,清理物的茬高应在5cm以下。
    2、采伐时砸倒,集材时刮倒的树干,秃头拉扦了,半截桩子以及迎门树,搭挂树要进行处理,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必须全部集到楞场。
    3、凡材长1米,小头直径4cm以上的枝丫材、小径木,材长在0.8米以上,小头直径12cm以上不够国家木材标准的木材及有利用价值在30%以上,小头直径12cm以上的陈材,倒木要在伐区复清时全部下山。
    4、楞场内不得有散乱树,路影材必须集入到楞场。
    第十条 作业质量
    1、采伐要按设计文件中规定,该采的采掉,该留的留好,严禁越界采伐和出现半截号,每出现一个半截号(半截号形成经公司质检小组认定,确定无法采伐更改设计资料除外)罚款1000.00元,出现越界采伐现象按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刑事责任。
    2、拖拉机集材每发生一处随意开道的罚款500.00元。
    3、作业全部结束后,集材道要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否则,按每跑米罚款1.00元。
    4、每错漏伐一根,罚款 50.00元(公司检查小组认定的除外)。
    5、每出现一棵树大抹头现象罚款20.00元。
    6、出现劈裂、打拌子、抽心、摔伤每株罚款50.00元。
    7、采伐时,伐根高度不得超过5cm(大径双根树在分叉处采伐不视为超高)每超高一棵罚款5.00元。
    8、集材时必须集净,伐区内不准丢弃有利用价值的木材,凡丢弃小径原木(径级4—16cm)每立方米罚款200.00元,丢弃大径原木(径极18cm 以上)每立方米罚款500.00元,丢弃小径原条每立方米罚款300.00元。
    9、山场缴库、楞场管理过程中要认真评定等级,区分材种,号印一律加盖在原木的小头,不许出现蜡笔描号、两头打号和漏标的现象发生,每发现一根罚款20.00元。
    10、风倒木、小径木、墩腐材、次材、枝丫材严禁归入坑、原木楞中,限制材种不能混归,每发现一根罚款10.00元。
    11、集材结束后,清林面积,必须在伐区结束后一次性完成,在没有按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扣除每公顷成本后,并罚每公顷100.00 元。
    12、楞场设置严格执行设计文件,未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严禁私设楞场,违者每私设一处,罚生产单位500.00元。
    13、简易路道影材造完材后,以及简易路内楞场散铺的木材,应归集成堆,以便下道工序正常运输,不归楞的单位,扣减归楞成本。严禁生产单位与吊车司机私下交易,散楞装车影响机械效率,否则按装车掉对次处罚。
    14、为提高作业质量,增加生产者收入,生产枝丫材剩余物原则在径级4cm以上,长度在1米以上要全部下山,不按要求生产的没下山的要集材下山,否则伐区不予回收,并按丢弃小件子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检查与验收
    伐区生产简易路作业必须在2月15日前束,常年路可延至3月10日前,公司将于3月下旬开始,对林场伐区进行检查和验收,本着验收一个小班,结算一个小班的原则,对不合格的小班,公司将不支付剩余的30%工资,达到85分以上的为予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在伐区作业质量跟踪管理过程中,公司质检小组将及时对各林场存在问题的小班提出整改措施,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者报公司做出严肃处理,并通报全局。
    各林场及生产部门要把每月的生产经营情况(由生产场长负责,场长签字以书面形式不少于500字)于月末前报生产计划组以便做好质量运行反映,无生产经营分析报告的罚单位100.00元,由生产处内业组考核。
    为了进一步提高伐区质量的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将对伐区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实行月评比,评比结果将做为冬采总结评定的依据。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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